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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公布

发布时间:2023-0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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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22年12月23日,教育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在天津等12个市设立第二批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明确,教育部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,在有关地方主动申报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荐的基础上,经统筹研究,遴选天津、辽宁沈阳、浙江杭州、浙江宁波、福建龙岩、江西抚州、山东济宁、河南洛阳、湖南长沙、海南三亚、四川广元、宁夏银川为第二批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按照实施方案,认真抓好落实,不断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,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。在改革中,将取得的积极成效、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报告教育部。

  据悉,2021年10月,教育部部署在上海市、广东省深圳市、四川省成都市、河北省廊坊市、山西省长治市、江苏省常州市、浙江省金华市、安徽省铜陵市、福建省三明市、湖北省宜昌市、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、山东省诸城市设立首批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。(记者:林焕新)

  来源:《中国教育报》